腾讯视频等6机构发布手机APP侵权报告:聚合类视频APP成侵权巨兽
2021-09-25 11:43:06 作者:xx
日前,腾讯视频联合六家视频机构发布《手机端APP应用侵权情况调查报告》,从手机视频APP侵权现状出发,对侵权严重的木瓜影视大全、快看影视、看客影视的侵权数据进行了统计。通过对手机视频APP侵权形式及危害后果的分析,这份报告探讨了聚合类视频APP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可责性,期望引起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移动互联网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报告全文共16000余字,无讼阅读已为您脱水为四个小点,2800字,以方便法律人阅读、讨论。一、何为聚合类视频APP?聚合类视频APP是指具有播放功能的视频分享软件,采用深层聚合技术将各类网络视频端的优质视频资源链接聚合到自身平台中。随着手机视频软件用户的激增,此类APP凭借“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的口号和“能够去除广告、提供特殊视频”的噱头,用户数量和影响力不次于一般的正版视频客户端。近年来,聚合类视频APP的侵权行为愈发严重,其视频内容覆盖大多数正版软件,且对于正版视频软件联盟的警告坐视不理,致使正版视频机构损失惨重,严重扰乱了正版化市场秩序。二、聚合类视频APP的侵权形式:1.利用网盘等存储视频节目侵权此类APP在其手机视频APP软件中非法提供未经授权的最新的和同步热映的影视剧,通过提供这些侵权盗版内容吸引用户。技术分析显示,相关侵权盗版内容往往来源于云盘等非法渠道,不排除相关软件开发者将侵权内容自行上传到云盘并通过其APP软件分享给其用户的可能。2.利用深度链接技术聚合侵权报告称,聚合类APP利用深度链接技术“举聚合链接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各家网络视频公司优质视频资源链接聚合到自身平台中,不显示或者简单显示视频来源,在视频播放时不进行网页跳转或者进行简单跳转,在聚合软件内为即可为用户提供视频的浏览、播放甚至下载。(2)通过深层链接方式无偿使用竞争对手的服务器与带宽资源,加大竞争对手的服务器与带宽资源成本及访问压力,并以此来获取不当利益。(3)利用深层链接聚合技术无视权利人设置的限制第三方访问的Robots协议,违反行业性自律协议的规定,强行访问聚合权利人的视频资源。(4)提供拦截屏蔽广告的功能,损害被链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破坏了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三、聚合类APP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应该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为基础,从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综合分析,而不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来反推侵权。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直接提供内容的侵权的行为,应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分析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1.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非法聚合类APP客观上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在其经营的APP上在线播放正版视频网站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部作品。非法聚合类APP利用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的广告服务器,直接访问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成为其外设服务器2.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非法聚合类APP在其首页中根据视频内容的新旧程度和热映程度不同对相关节目进行排序,并以焦点图的方式在其主页进行突出展示。并对每个影片都做了“海报、评分、年代、简介、剧集、相关”的内容介绍。在其应用描述中都有提供海量视频内容资源的描述,这也说明其有向用户提供侵权内容的主观故意。3.聚合类APP存在严重的危害后果从非法聚合类APP的行为结果上来看,用户通过该APP软件可以不经由正版视频网站直接观看并下载该视频,使用户对于分页视频内容制作者与权属产生误认,对于视频来源产生混淆,已经实质替代了正版视频网站向公众提供视频内容,获得他人市场优势,给被链视频客户端的主页访问量与广告收益及用户黏性造成明显损害,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聚合类视频APP使用的技术层面的深度链接技术和法律层面的链接服务并非同一概念,不应当然的利用“避风港原则”来衡量是否“明知或应知”。 普通链接设置避风港原则的立法本意是以为用户搜索信息提供便利之目的而创设,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信息指引的行为。深度链接的聚合类APP主观上不是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其目的是直接提供视频内容。客观上也达到了用户在涉链网站上获取视频内容的效果。四、聚合类视频APP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视频聚合并非是一般的搜索链接服务,而是定向搜索与深层链接,尽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对于聚合类应用经营者的法律定性存有争议,但其均应对其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差别仅在于侵权认定的路径与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1.根据“提供”标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明确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司法适用的“提供”标准[1]。此类未经许可的聚合并“提供”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违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报告称,聚合应用经营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未经许可使用竞争对手的视频版权内容、服务器及带宽资源,屏蔽原链接广告,并利用此点吸引用户,除却版权侵权因素之外,给被链接断带来了巨大的服务器及带宽压力,且未给予相应补偿,其收益属于不当得利。(2)破坏正版视频客户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抓取视频内容。正版视频客户端通过设置Robots协议来明确告知限制搜索引擎的访问,聚合类视频APP应用经营者通过伪装或者破解加密等方式访问抓取视频网站服务器上的视频资源,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视频网站行业规则,此行为已在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中被司法判决明确禁止。(3)聚合类APP具有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设置,该设置看似合理,但在我国视频网站收入主要依靠广告的特殊互联网消费环境下,此功能实则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且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免费+广告”商业模式难以为继,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总结:聚合类APP的出现为网民提供了更丰富的视频来源,但此类应用软件通过网盘、深度聚合技术等非法使用正版视频客户端的内容、服务器的行为构成侵权,报告建议应加强监管及惩处力度、限制深度链接聚合的使用等措施,期望链接回归合法状态。从另一角度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中立”平衡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冲突,使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免受滥诉之困,因此,聚合类APP并非不可行,但应尊重行业正版秩序规则与版权人合法权利,应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获得许可,从而实现利益双赢而非“不劳而获”。[1]《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